
中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,长久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专制或人制的社会。在这个社会里,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与法制,除了文化思想的影响,最根本的原因是深厚的皇权至上观念。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,不论是延续前朝的法令,还是重新编写新的法律,开国的君主都希望通过颁布一部新《宪法》来向天下宣示新朝的开始,稳定民心,吸引人才。因此,历史上也有天下未定,宪法先行的惯例。比如,李渊刚刚攻占长安时,他急于废除隋朝的《开皇律》,让萧瑀、封德彝等人编写新的《武德律》,目的是向天下表明隋朝严酷的法制已经结束,且唐朝将拥有对地方的绝对统治权。
展开剩余59%这件事表明,李世民虽然重视法制,但当涉及到宠臣时,皇权常常干预司法,试图为宠臣开脱。与之相对,侍卫地位低微,如果没有戴胄的公正,侍卫可能会成为牺牲品。对于普通百姓来说,法律是他们唯一的保障。李世民两次认同封德彝的判决,忽视了普通人应有的法律权益,这正是封建专制下普通大众与特殊阶层之间的主要矛盾。 然而,这样的司法公正性挑战远未结束。一次,李世民得知许多人冒充功勋后人,企图骗取朝廷的恩赐,十分愤怒,便下令若不主动自首者,必死。很快,确有一个人被揭发,按照大理寺的判决,该人被判流放。然而,李世民听到这个判决后十分愤怒,认为大理寺没有执行他的命令,他大声责问:朕下令不自首者死,怎么可以从流放?李世民显然认为,皇帝的命令高于律法,忘记了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法理来判决,而非凭个人意志决定生死。戴胄毫不犹豫地回应:陛下既已下令杀人,那就由陛下自行决定。但既然交由大理寺,臣就只能依法办事。李世民显然感到愤怒,指责戴胄没有考虑到皇帝的命令。但戴胄明确指出,皇帝的命令与律法不应混淆,律法才是国家对人民的承诺,而皇帝的敕令往往带有感情色彩,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如果皇帝的命令高于法律,那最终会失去人民的信任。 李世民听后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,低头承认:法有所失,公能正之,朕何忧也。戴胄的坚持实际上代表了司法权力战胜了皇权的象征,从客观角度看,这也是大唐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。如果李世民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司法公正,尊重法律的独立性,那么《贞观之治》不仅是社会的繁荣,更是法制与民主发展的一个标志。 遗憾的是,李世民最终没能舍弃皇权的优越性。当戴胄被调离大理寺后,便没有人再像他那样坚持法律的公正性。贞观五年,张蕴古事件发生,李世民信任谗言,愤怒之下直接杀掉时任大理丞的张蕴古,未经过法庭审理,仅凭一己之怒就决定了张蕴古的生死。虽然李世民事后后悔,但人已经死了。李世民的这一做法正是封建专制的体现,甚至像他这样的开明君主都难以避免误杀忠臣。如果遇到暴虐的君主,司法恐怕会变得毫无意义,百姓的公平正义又该如何保障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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